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厂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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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1MPCBXJ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军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褚庄村88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5〕0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卫东(执法证号:16040014213) 刘晓龙(执法证号:16040014075)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褚庄村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
主要证据材料 |
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结论、地类说明及规划说明违法占地发生的时间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国土资发〔2009〕9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82.6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68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100.6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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