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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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7296087669) |
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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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4〕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 贾(执法证号16040021023)李晓俊(16040021010) |
违法事实 |
经查,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8月13日“大峡谷漂流”旅游活动的旅游合同等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反馈2024年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体验式”暗访评估情况的函》1份,共2页;2.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共1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119号)1份,共1页;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行为线索及本机关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1.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 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平顶山市山某某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5.李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截图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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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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