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鲁山县鑫乐达实业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鲁山县鑫乐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MA3X6XJU17
法定代表人 张乐乐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向阳路与鲁平大道交叉口东路北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4〕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鹏飞(16040021026)、刘超(16040021018)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1日17:2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李鹏飞(16040021026)、刘超(16040021018)来到位于鲁山县向阳路与鲁平大道交叉口东路北的鲁山县鑫乐达实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董哲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经查,该KTV正在营业中,场所内共有30个包房,其中5个在待客营业中,执法人员在该场所C08房间中发现3名未成年人(其中刘某某,女,电子身份证显示为2008年出生、张某某,女,电子身份证显示为2009年出生、程某某,女,身份证显示为2008年出生)在娱乐消费。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第4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文综调通字〔2024〕49号。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董哲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2.执法取证照片1份8页;3.执法记录影像光盘1份1张。(证明案件来源、执法过程、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 证据二:1.《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1页;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3.张乐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身份) 证据三:1.张乐乐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2.缪斯氧吧KTV消费账单1份1张;3.缪斯氧吧KTV超市账单1份2张。(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你单位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相关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六 十 条 规定的 , 由 文 化 和 旅 游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 烟 草 专 卖 、 公 安 等 部 门 按照职 责 分 工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五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吊销 营 业 执 照 、 吊 销 相 关 许 可 证 ,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以下 罚 款 。 ” 的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3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