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汝州市皇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鲁山一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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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汝州市皇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鲁山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MA40C18TOR
法定代表人 赵留栓
地址 鲁山县鲁平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告字〔2024〕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鹏飞(16040021026)、刘世锋(16040021005)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1日18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李鹏飞(16040021026)、刘超(16040021018)因群众举报,来到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的汝州市皇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鲁山一店,对该网吧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该网吧营业区域内设置有5张台球桌,其中一桌有两名未成年人正在娱乐,分别为郭某某2009年出生、张某某2006年6月出生,该网吧台球娱乐区域与上网营业区域无隔离隔断措施,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在网吧前台电脑查询,执法人员随即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50号记录现场情况,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举报受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423MA40C18TOR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2.编号为410423200011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1页;3.赵留栓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4.《委托书》1份1页;5.赵美园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1.执法取证照片1份4页;2.执法记录影像光盘1份1张;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50号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过程、调查取证和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1、当事人提供的《陈述申辩》一份一页;2、《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协查经营单位被行政处罚情况的函》1份1页;3、《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1份1页;《集体讨论笔录》一份6页(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过程)。
处罚依据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相关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六 十 条 规定的 , 由 文 化 和 旅 游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 烟 草 专 卖 、 公 安 等 部 门 按照职 责 分 工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五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吊销 营 业 执 照 、 吊 销 相 关 许 可 证 ,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以下 罚 款 。 ” 的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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