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MA40HL2G89 |
法定代表人 | 郭瑞平 |
地址 | 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一般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7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光明(16040030009)、惠庆军(1604003014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于2023年8月31日生产了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共计168桶,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向宝丰县大营镇媛福达综合超市销售50桶(销售价格:2元/桶)和和2023年9月1日向宝丰县西环路销售部销售118桶(销售价格:1.8元/桶),共获得违法所得312.4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检验报告》(No:SBJ23410000443056024ZX),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销售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12.4元;2、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