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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5x/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主题分类
  • 执法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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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不予处罚指导案例2
发布日期:2025-03-10 浏览次数: 浏览

使用劣药包容审慎不予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函》(豫药监执法稽查函【2024】X号),某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使用假药中药饮片“煅龙骨”汝州市某卫生室进行立案查处。经初步核查,某卫生室的分室负责人陈某供述,《交办函》涉及批次“煅龙骨”为陈某购进,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案涉批次“煅龙骨”。

经查,陈某通过小神农平台购进该批次“煅龙骨”1袋,索要了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成品检验报告等。陈某收到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后,上述“煅龙骨”(1袋)被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召回(出具有退货单)。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陈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陈某符合上述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陈某的使用劣药违法作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示范点

该案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对陈某使用劣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会显失公平,有悖过罚相当原则。

作为医疗机构末端卫生室,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其他药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卫生室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相关记录等法定义务,机械使用法律对末端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和精神,又有悖药品管理法规的立法原则,既损害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又不利于医疗机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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