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05/2025-00043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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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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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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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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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案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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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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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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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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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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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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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案 |
7.结案责任:案卷整理归档。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及处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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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3.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4.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5.非法扣车的;6.非法扣押证件的;7.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8.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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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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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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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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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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