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64/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责任主体 | 平顶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检查中发现、接群众举报投诉或交办转办的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
调查取证 |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整洁,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
告 知 | 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 执法监督科 | ||
决 定 | 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执法监督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执法监督科 | ||
执 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执法监督科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
备案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 执法监督科 | ||
追责情形 |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 |||
追责依据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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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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