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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583/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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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7-01 浏览次数: 浏览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平顶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平顶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军事设施保护检查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督促限期整改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隐患和问题,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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